宜秀小孩 发表于 2016-5-11 18:16:07

“教唆”男童歌厅玩“强吻”,居心何在!(原创)



  “教唆”男童歌厅玩“强吻”,居心何在!(原创)

  最近一段影片在大陆网友间热传,画面地点是在KTV包厢内,一名年约10岁的男童被大人教唆,紧搂并强吻陪唱小姐,让人看了直摇头说是“流氓教育”。(5月10日,东方网)

  仔细看看网友间疯传的这段年幼男童“熊抱”陪唱小姐,而后在大人的“教唆”下,强吻陪唱小姐的视频,大约时长为1分19秒,实在令人“哭笑不得”,且有很多“痛惜”。年仅10岁的男孩却被大人私自带进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在成年人的娱乐世界里“遨游”,而且还受到成年人的“教唆”,做出一些不雅举动,这在他小小的年纪里会留下“重重的一笔”。

  不管这几位带着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人,出于什么目的,是出于“好玩”,还是故意“教唆”,从这件事的本身来说就是一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错误行为,不管这些成年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有关法规,单从道德舆论层面来讲就应受到“谴责”。

  年仅10岁的男孩只是个小学生,年纪小不懂事,是非曲直、善恶美丑,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分辨能力是朦胧的。这个年纪正是学习阶段,正是模仿阶段,而且成年人的一举一动,都会被看在眼里,学在心里,进而去“效仿”、去“实践”。在歌厅娱乐场所内“熊抱”陪唱小姐,“强吻”陪唱小姐,这些“不雅”举动,或许在其幼小的心灵里会认为这是在“玩耍”,这是在和“大姐姐”“玩耍”,没有什么大人们眼中所谓的“流氓”行为,但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场所,出现这样一个特定的画面,不能不会引起人们的“种种猜测”和质疑。

  再说那些带着10岁男孩到歌厅消费的成年人们,真不知其中有无男孩的父母,还是被几个不错的哥们强拉硬拽进了歌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我想这点法律知识成年人是都应该知晓的。既然法律有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那私自带着未成年人“进入”的人就涉嫌“违法”。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这家歌厅,是否也涉嫌“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法律有明文规定,作为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对“擅自进入”的未成年人要求出示证件了呢?还是满脑子就是“赚钱”,把法律法规抛在脑后,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成了“儿戏”?

  净化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推广大众化的娱乐消费,让人们在紧张工作之余唱唱歌、跳跳舞、健健身,也未尝不可。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大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通过明察暗访,铲除“污浊”的“晦气”,为普通大众休闲娱乐提供一个安身之所。
来源华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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