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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殡仪馆长“挪用公款”获刑,重审时检方称其无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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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6: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Q截图20151020205448.jpg 一起“挪用公款案”,彻底打乱了江海来的生活。

  在过去的三年里,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殡仪馆原馆长江海来,被判了刑,馆长的职务也丢了。江海来笃定自己无罪,并坚称申诉。几经折转,检方最终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

  江海来案,发端于一笔20万元的借款。根据潜山检方的起诉书,2011年8月,刘某某因缺少资金,向江海来借钱,江于2011年8月将20万元公款挪出,借给刘某某使用。3个月之后,刘某某将钱归还。

  但在江海来看来,检方忽略了两个重要事实:刘某某之所以要向殡仪馆借钱,是因潜山县民政局此前因工程欠了刘某某钱;且此事得到了民政局领导的批准。他是“为了支持工作”,才同意将钱借给刘某某。

  然而,江海来的辩解并未得到法院认可。

  2012年12月,潜山法院认定,江海来和刘某某的挪用公款罪成立,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江海来后而上诉,却被安庆中院驳回。江海来还是不服,又向安庆中院提出申诉。

  2014年,安庆中院决定再审,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潜山法院重审。

  让江海来意外的是,未及法院判决,2015年7月,潜山县检察院决定撤回对他和刘某某的起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潜山检察院撤诉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459条第一款,即“不存在犯罪事实”。

  其后,潜山法院以刑事裁定的形式,准许了检方的撤诉决定。

  这一结果,仍让江海来感到遗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他称,法院应直接宣告他无罪,而不是由检察院撤诉。

  他因此再度上诉,但安庆中院认为潜山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

  对于江海来的困惑,多名律师向澎湃新闻指出,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来说,潜山检察院和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

  律师房立刚表示,由于江海来被羁押了一段时间,社会声誉自然也必然因此案受损,他希望以法院判决这样一种明确的裁判形式宣告自己无罪,是可以理解的。


  但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来说,房立刚认为,江海来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也就意味着此前的判决均属未生效判决。如果最终认定江海来无罪,潜山法院审理后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是一种可能,但如果潜山检察院在法院重审中提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这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律师毛立新则表示,虽然程序合法,但潜山检法的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检察院撤诉,这么一来可能保住了检、法机关的颜面,但这往往降低了司法效率,耗去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毛立新同时指出,检方撤诉后,还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才算真正终结。“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来源: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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