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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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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05: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再次提高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6月3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及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我市再次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据介绍,调整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本次调整标准的依据是以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42618元为基数,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50%,即每人每月1776元;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低于40%,即每人每月142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不低于30%,即每人每月1065元。

  据悉,本次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是1993年以来的连续第22次调整,调整幅度超过往年。(来源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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