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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维权] 未交物业费“清雅居”业主被索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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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5: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我在“清雅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9月入住新居。因为几年没有居住,有两年物业管理费未缴纳。2016年12月,物业人员催缴物业费,我家人前去缴纳时,对方说话很不好听,并且几天后还收到索要30000多元物业费、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的律师函,让人不能接受。


      这份律师函的内容为:安庆市文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起依约向您所居住的“清雅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您依法、依约应向文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但您并未及时、足额向文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您共拖欠文采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550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第五条约定,业主或使用人(指您自身)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指文采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拖欠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乙方除收取拖欠款及按上述标准收取滞纳金外,还将向甲方授权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第八章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据此,依据上述约定,您方共计逾期510天,即您共应向文采物业公司支付滞纳金2371.5元,及违约金30000元......请您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文采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您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及违约金共计33921.5元。


     陈女士告诉记者,其并未与安庆市文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我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另外,这份律师函依据该《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收取我滞纳金和违约金,看似有依有据,实则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假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这个《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金额是100万元,那我还要交付100万元违约金?”
  陈女士说,新居入住没多久,没有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反而收到一份律师函,让她一家人很窝心。
  物业公司称30000元违约金是有依据
  2017年1月3日,记者来到“清雅居”物业管理处办公室。一名姓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曾经打过电话,也发过短信给陈女士,其以某些理由推诿。“法律规定很明确,房屋既然在2012年已购买。从交房起,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对于律师函中所提到的物业费、滞纳金以及违约金之事,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份《物业服务合同》是我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我们与业主没有签订类似的合同条款,但业主在购房时都在这份合同上签过字。”
  记者提出看一下这份《物业服务合同》,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却称“我们办公室没有这份合同,公司内有存档。”
  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还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超过两年时间,物业公司必须要有正式的文件通知他们,才能保留诉讼的权利,这样才有了这份律师函。
  对于这份律师函上索要的30000元违约金,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表示可协商解决。“在律师函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物业费,违约金我们也可以协商。如果陈女士一直拖欠,我们也只能走法律程序。”
  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份律师函索要的30000元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这名姓韩的工作人员回答:“都是这一格式,律师写的肯定有依据。”
  记者随后与“清雅居”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陈女士家。通过协调,陈女士将所拖欠的物业费全部付清,物业工作人员也将律师函索要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免除,事情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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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07: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区旺铺转让

清雅居怎么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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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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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07: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坑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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