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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万达地块开始要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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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04: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迎江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经迎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东至龙眠山路,西至华中东路北一巷,南至华中路,北至菱湖南路(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2014年8月6日
五、征收部门:迎江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迎江区新河路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日常工作办公地点:棋盘山路308号
八、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0556—5509208
九、监督举报电话:0556—5866375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迎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新河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康熙河东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已启动。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以及《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等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龙眠山路、南至华中东路、西至华中东路北一巷、北至菱湖南路(不含化工总厂宿舍)。
二、房屋征收部门
迎江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三、签约期限:
2014年8月6日-2014年9月4日。
四、征收房屋的确认及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
(一)拟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的确认
1、有证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其权属、面积和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可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3、企业未房改房(指企业内部出售、出租的等)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权属、面积和用途。并依据该房屋原始结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确认为拟征收面积。
4、企业内部集资房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集资收据等证明材料确认其权属、面积和用途。并依据该房屋原始结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确认为拟征收面积。
(二)房屋计户原则
私有产权的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户(夫妻双方或一人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合并按1户计户);公有产权房屋以实际承租户为单位计户;原单位职工内部购买的住房以购房协议和票据计户;居民房屋内既有公房又有私房的按1户计户;既有有证房屋又有未登记房屋的按1户计户。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①对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5500元/㎡。
②对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确认其房屋用途和面积。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段同类房屋的评估价格为准。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2)产权调换地点为曙光路周边地块;具体户型以安置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3)本次征收项目对被征收人不找调换房屋结构、成新及楼层差价。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即22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的,可以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50㎡建筑面积。
(5)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减免10年物业管理费。
(四)“住改非 ”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能提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其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的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五)搬迁、临时安置、装潢附属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搬迁、临时性安置及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3〕10号)执行。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低层、多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建中高层、高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六)过渡安置方式
    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自行解决安置。
被征收人按照搬迁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领取搬迁号,安置时以搬迁顺序号优先调换安置。
五、奖励政策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提前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经征收工作组验收后凭搬迁证给予现金奖励,标准为:征收签约之日起20日内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5000元;征收签约之日起第21日到第30日内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
六、相关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三)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现状拍照并与相关资料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本征收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区域,由迎江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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